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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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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超声产前诊断技术规范

    超声产前诊断是产前诊断的重要内容之一,它包括对胎儿生长发育的评估,对高危胎儿在超声引导下的标本采集和对某些先天性缺陷的诊断。

    一. 基本要求

    (一) 超声产前诊断机构的设置

    超声产前诊断应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国家级,各省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开展。

    (二) 超声产前诊断人员的要求

    从事超声产前诊断的人员必须符合《从事产前诊断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基本条件》中有关要求。

    (三) 设备要求

    1. 超声室应配备高分辨率的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

    2. 具有完整的图像记录系统和图文管理系统,供图像分析和资料管理。

    二. 管理

    1. 对胎儿有可疑发育异常者,必须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必要的记录。

    2. 严禁非医疗目地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3. 未取得产前诊断技术服务资格的医疗保健机构在进行常规产前超声检查时,发现可疑病例,应出具超声报告,同时必须将可疑病例转诊至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4. 产前诊断超声报告,应由2名经审批认证的专业技术人员签发。

    三. 超声产前诊断应诊断的严重畸形

    根据目前超声技术水平,妊娠16周-24周应诊断的致命畸形包括无脑儿、脑膨出,开放性脊柱裂、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致命性软骨发育不全等。

    四. 技术程序

    1. 对孕妇进行产前检查的医院应在孕妇妊娠16周-24周进行常规超声检查,主要内容包括:胎儿生长评估和胎儿体表及内脏结构发育的检查。具体操作步骤应按医院超声检查的诊疗常规进行。如疑有胎儿生长发育异常,应立即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2. 对《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高危孕妇,应进行早期妊娠超声检查,对发现的异常病例应转诊到经许可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诊断。

    3. 开展产前诊断技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对转诊来的可疑病例以及产前筛查出的高危孕妇,应在妊娠24周前对胎儿进行全面的超声检查并做详细的记录。

    4. 对无结构异常的腔室容积改变,需随访后再做诊断。

    5. 胎儿标本采集应严格按照介入性超声操作常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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