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方集(259页)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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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
1医院处方管理规定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部门和人员。
第二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四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或试用期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医师应由医务科根据实际授予进修期处方权,具处方权医师须在院医务科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五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七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 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或初步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 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五条处方由医务科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六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用药方法可用拉丁文缩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或初步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十二)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八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三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院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四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七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条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一条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院药事委员会负责。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处方分析与评价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特制订处方评价制度。
一、 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作出评价。三是贵重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 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药房指定专人每日对处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书写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 病情诊断等有缺项。
2、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要求的。
3、药品名称不用通用名或不用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的;
4、药品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的;
5、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6、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或体重的;
7、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8、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的;
9、医师未签全名,或签名没有备案的;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11、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2、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二)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症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或重复用药的;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输液以组计算);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每张处方用量超过规定的;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的。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的;
7、药品使用用法和用量不合理的。
四、考核方法
1、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2、药房每天必须根据附表认真填写,做好记录,定期(每月一次)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
3、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根据《医院质量管理标准》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院处方(医嘱)评价表
药房: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日期科别处方总数不合格处方数:占 %使用抗菌药情况注射剂费用情况格式审核用药审核012301总额平均小计:分析意见(可粘贴):
注:注射剂1=有 0=无;抗菌药:0=无;1=一种;2=二联;如此类推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格式审核:指处方书写的规范性;用药审核:指用药的适宜性(1.无皮试及结果;2.用药与诊断不符;3.药品剂量、剂型、规格、用法;4.给药途径;5.配伍禁忌;6.重复给药7.其它)
3 处方分析评价标准与处罚
3.1 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合格处方数为格式、书写规范有误的处方数和非合理用药的处方数的总和。
3.2 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各种文献资料及药品说明书,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3.3 处方评价的标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3.3.1 处方格式:
(1)前记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或医嘱领药单印刷顺序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为写上初步印象),开具处方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身份证件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编号;
(2)正文无Rp或R标示,或未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栏目;
(3)后记中"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双人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急诊处方、普通处方、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黄色、白色、淡红色、淡红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标注)。......(后略) ......
第一章 总论
1医院处方管理规定
为加强处方开具、调剂、使用、保存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患者用药安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开具、审核、调剂、保管处方的相应部门和人员。
第二条处方是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文书。
第三条处方药必须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医师处方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并注意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第四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本院取得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或试用期医师)开具的处方须经执业医师签字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进修医师应由医务科根据实际授予进修期处方权,具处方权医师须在院医务科签名留样及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医师被责令暂停执业、被责令离岗培训期间或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后,其处方权即被取消。
第五条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六条处方为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七条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
(一) 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或初步诊断)、开具日期等,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二) 正文:以Rp或R(拉丁文Recipe "请取"的缩写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
(三) 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
第五条处方由医务科按规定的格式统一印制。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第六条处方书写必须符合下列规则:
(一)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只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如有修改,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
(四)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用药方法可用拉丁文缩写)。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或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年龄必须写实足年龄,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婴幼儿要注明体重。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要分别开具处方。
(六)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须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五种药品。
(七)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可按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药物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之后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药物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应在药名之前写出。
(八)用量。一般应按照药品说明书中的常用剂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超剂量使用时,应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为便于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处方,医师开具处方时,除特殊情况外必须注明临床诊断(或初步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应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必须与在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十二)药品名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收载或药典委员会公布的《中国药品通用名称》或经国家批准的专利药品名为准。如无收载,可采用通用名或商品名。药名简写或缩写必须为国内通用写法。中成药和医院制剂品名的书写应当与正式批准的名称一致。
第八条 药品剂量与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公制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计算。片剂、丸剂、胶囊剂、冲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霜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注明含量;饮片以剂或付为单位。
第九条 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处方时,应有病历记录。
第十条 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时打印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处方经签名后有效。药学专业技术人员核发药品时,必须核对打印处方无误后发给药品,并将打印处方收存备查。
第十一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按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认真审核处方,准确调配药品,正确书写药袋或粘贴标签,包装;向患者交付处方药品时,应当对患者进行用药交待与指导。
第十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须凭医师处方调剂处方药品,非经医师处方不得调剂。
第十三条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不得从事处方调剂、调配工作。具有药师以上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确因工作需要,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也可以承担相应的药品调剂工作。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式样应在本机构药学部门或药品零售企业留样备查。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停止在医院时,其处方调剂权即被取消。
第十四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认真逐项检查处方前记、正文和后记书写是否清晰、完整,并确认处方的合法性。
第十五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物,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
(四)剂型与给药途径;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安全问题时,应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重新开具处方,并记录在处方调剂问题专用记录表上,经办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签名,同时注明时间。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发现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应拒绝调剂,并及时告知处方医师,但不得擅自更改或者配发代用药品。对于发生严重药品滥用和用药失误的处方,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第十七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规格、数量、标签;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发出的药品应注明患者姓名和药品名称、用法、用量。发出药品时应按药品说明书或处方医嘱,向患者或其家属进行相应的用药交待与指导,包括每种药品的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
第十八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完成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上签名。
第十九条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对于不规范处方或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第二十条处方由调剂、出售处方药品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二类精神药品及戒毒药品处方保留2年,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处方保留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主管领导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第二十一条除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及戒毒药品外,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其他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药品零售企业的、具有相应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资质的人员。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院药事委员会负责。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 处方分析与评价办法
为切实加强我院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规范医疗行为,促进合理用药,确保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特制订处方评价制度。
一、 评价内容
除上述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处方管理要求外,将下列内容列入处方评价范围:一是处方药品用量。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必须注明理由。二是抗菌素的规范使用。对照卫生部指导原则和有关管理规范的规定,对合理、规范使用抗菌素(抗感染药物)作出评价。三是贵重药品用法用量。对照患者的临床诊断,对价格昂贵的药品使用的合理性进行分析评价。四是处方药品费用。重点对大处方进行合理性分析评价。
二、 评价方法
结合医院日常医疗质量检查工作,由考核职能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所有科室的处方质量尤其是处方用药的合理性进行考核、评价,并通报结果。医院每个月进行一次有针对性的处方评价活动,并在内部通报评价结果和落实整改措施。药房指定专人每日对处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排查异常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三、处方评价标准
医务人员所开具处方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一)书写格式
1、前记中"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开具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前记除以上必须栏目外,必须的"患者身份证明号,代办人姓名、身份证号" 病情诊断等有缺项。
2、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要求的。
3、药品名称不用通用名或不用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的;
4、药品剂型、剂量、规格、用法、用量书写不正确或不清楚的;
5、需进行皮试的,处方上未注明;
6、儿科处方婴幼儿年龄未写日、月龄或体重的;
7、处方后记审核、调配、核对、发药栏目中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签名,或调剂、复核非双人签名;
8、西药、中成药与中药饮片未分别开具的;
9、医师未签全名,或签名没有备案的;
10、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未划斜线;
11、字迹难以辨认,或修改处缺签名及注明修改日期,或缺其中之一者;
12、后记中"医师签名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签名"等栏目有缺项;其他项目书写有缺项。
(二)合理用药
1、药品的适应症与临床主要诊断不符合的;
2、药品间有配伍禁忌或重复用药的;
3、单张处方超过五种药品(输液以组计算);
4、药品超剂量使用未注明原因及再次签名;
5、普通药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每张处方用量超过规定的;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适当延长用药天数未加说明的。
6、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及开具权限不符合《医院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指导方案(试行)》要求的;
7、药品使用用法和用量不合理的。
四、考核方法
1、医院把处方的合理性纳入医师及其科室目标考核和奖惩范畴,制定切实可行的评价方法和指标,把处方的合理性与奖金发放、评先评优结合起来,做到奖罚分明,使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成为广大医务人员的自觉行动。
2、药房每天必须根据附表认真填写,做好记录,定期(每月一次)分析,并提交分析报告。
3、对不合格处方书写医师,按其违规程度等根据《医院质量管理标准》给予批评、限期整改、暂停处方权以及吊销处方权等相应处理;同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对违反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依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医院处方(医嘱)评价表
药房: 填表人: 填表日期:
日期科别处方总数不合格处方数:占 %使用抗菌药情况注射剂费用情况格式审核用药审核012301总额平均小计:分析意见(可粘贴):
注:注射剂1=有 0=无;抗菌药:0=无;1=一种;2=二联;如此类推 计算结果保留小数点后一位。
格式审核:指处方书写的规范性;用药审核:指用药的适宜性(1.无皮试及结果;2.用药与诊断不符;3.药品剂量、剂型、规格、用法;4.给药途径;5.配伍禁忌;6.重复给药7.其它)
3 处方分析评价标准与处罚
3.1 处方评价的形式:对处方格式、书写规范的评价和对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不合格处方数为格式、书写规范有误的处方数和非合理用药的处方数的总和。
3.2 处方用药合理性的评价依据:各种文献资料及药品说明书,如遇到文献资料与药品说明书不符,以药品说明书为准。
3.3 处方评价的标准:《处方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处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试行)"。处方开具中凡存在下列问题之一者,为不合格处方。
3.3.1 处方格式:
(1)前记中"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或医嘱领药单印刷顺序号,费别,患者姓名、性别、年龄、门诊或住院病历号,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临床诊断(暂不能下诊断时为写上初步印象),开具处方日期"等栏目有缺项。麻醉的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除以上栏目外,缺少必须的患者身份证件编号和代办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件编号;
(2)正文无Rp或R标示,或未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等栏目;
(3)后记中"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师双人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等栏目有缺项;
(4)处方用纸颜色不符合要求(急诊处方、普通处方、麻醉的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黄色、白色、淡红色、淡红色、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标注)。......(后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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