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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需要事先归纳的知识点.pdf
http://www.100md.com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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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244KB,3页)。

     一些需要事先归纳的知识点是有关于法律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的主观题部分归纳的知识点,概括得十分简明扼要,脉络清晰,也很好背诵和理解。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权;

    3、控告权;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申诉权。

    被害人的权利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复议权。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申诉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自诉权。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此外,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1、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2、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开庭审判;

    3、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判决;

    4、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5、有权对适用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一些需要事先归纳的知识点截图

    2018 年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 @刑诉郭抑扬_CUPL

    一些需要事先归纳的知识点

    1.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①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②申请回避权。 ③控告权。

    ④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⑤申诉权。

    2. 被害人的权利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①申请复议权。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②申诉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

    的申诉。三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

    ③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④自诉权。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

    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⑤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此

    外,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

    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按其性质和作用的

    不同,可分为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两种。

    防

    御

    性

    权

    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对抗追诉方的指控、抵消其控诉效果所享有的诉讼权利

    ①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②辩护权

    ③拒绝回答权

    ④被告人有权在开庭前 10日内收到起诉书副本

    ⑤参加法庭调查权

    ⑥参加法庭辩论权

    ⑦最后陈述权

    ⑧反诉权

    救

    济

    性

    权

    利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国家专门机关所作的对其不利的行为、决定或裁判,要求另一

    专门机关予以审查并作出改变或撤销的诉讼权利

    ①申请复议权

    ②控告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

    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③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权

    ④申诉权

    ⑤上诉权

    2018 年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 @刑诉郭抑扬_CUPL

    4. 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的职权可以分为审判权以及为保障审判权的实施而享有的其他职权两类。

    审判权

    ①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

    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②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开庭审判

    ③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

    刑的判决

    ④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⑤有权对适用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为保障

    审判权

    的实施

    而享有

    的其他

    职权

    ①对被告人决定逮捕和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②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

    ③对证人的强制出庭及处罚权

    ④对违反法庭秩序的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进行必要的处罚

    ⑤收缴和处理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执行某些判决和裁定,并对执行中的某些问

    题进行审核、裁决

    ⑥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5. 辩护人的权利和辩护的分类

    阅卷权; 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权; 申请解除期限届满的强制措施的权利; 获得通知权;

    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权; 提出意见权;申诉控告权;人身保障权; 保密权;拒绝辩护权,等。

    无罪辩护

    事实上的无

    罪辩护

    ①无行为;②有行为、他人为;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法律上的无

    罪辩护

    具体行为确已发生,但不认为是犯罪或不承担刑事责任:

    ①主体不适格(例如身份犯);②无刑事责任能力(未满 14、16,精神病人);③正当行为(正当防卫、紧急避险);④主

    观无过错(意外事件);⑤刑事责任消灭(过时效)

    罪名辩护

    罪轻辩护

    ①只构成较轻的罪名,而不构成指控的较重的罪名

    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也是一种无罪辩护方案,但不同于无罪辩护

    罪数辩护

    将控方起诉的数罪辩为一罪,或者将控方起诉的多罪辩为少罪

    从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角度,也可以将指控的一罪辩为数罪

    量刑辩护 辩护实践中运用得最多的辩护方案

    程序性辩护

    针对公检法办案行为中存在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而展开辩护的一

    种辩护方案

    6. 补充侦查

    决定 人民检察院

    执行 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 2018 年法考·刑事诉讼法·主观题 @刑诉郭抑扬_CUPL

    补充

    侦查

    的

    类型

    审查批捕 不批准逮捕,需要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审查起诉

    退回补充侦查 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2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自行侦查

    公诉部门没有次数限制,但必须在审查起诉期

    限内完成

    审判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2

    次为限,每次一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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