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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51851
一些需要事先归纳的知识点.pdf
http://www.100md.com 2019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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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244KB,3页)。

    一些需要事先归纳的知识点是有关于法律考试中的刑事诉讼法的主观题部分归纳的知识点,概括得十分简明扼要,脉络清晰,也很好背诵和理解。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2、申请回避权;

    3、控告权;

    4、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5、申诉权。

    被害人的权利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除享有诉讼参与人共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复议权。对侵犯其合法权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惩罚犯罪,保护其合法权利。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2、申诉权。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三是对生效裁判的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自刑事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4、自诉权。如有证据证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侵犯其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不予追究的,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申请抗诉权。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此外,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依法受到保护。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

    1、直接受理自诉案件,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处理,或者决定开庭审判,或者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自诉;

    2、有权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开庭审判;

    3、有权根据事实和法律对被告人作出有罪或者无罪、罪重或者罪轻、处罚或者免刑的判决;

    4、有权对诉讼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作出裁定或者决定;

    5、有权对适用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特别程序的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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