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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46846
数据中心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pdf
http://www.100md.com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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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见附件(24415KB,83页)。

    数据中心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缩略语、基本规定、监控范围、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试运行、竣工验收等。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1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1]17号)的要求,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工业标准化研究院电子工程标准定额站和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国内实践经验,吸收近年来的科研成果,借鉴符合我国国情的国外先进经验,并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设计、生产、研究、制造、施工、运营等单位的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日常管理,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或建议寄至太极计算机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邮编:100083)。

    总则

    为规范数据中心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保证系统安全、可靠、高效地运行,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陆地建筑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数据中心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

    数据中心综合监控系统工程的设计、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安全防范系统

    人侵和紧急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统、停车库(场)安全管理系统和电子巡查系统应自成监控系统,并应能提供对外接口及协议,通信协议应满足综合监控系统的要求,同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GB 50348的有关规定。数据中心主机房的视频监控应无盲区。

    各集成子系统监控的主要参数应纳入综合监控系统,各集成子系统之间宜具有联动控制功能。

    安全防范系统的监控内容应符合表4.4.3的规定。

    环境系统

    综合监控系统应对数据中心主机房和辅助区内的环境温度、回风温度和相对湿度进行实时监控,应满足电子信息设备的使用要求,同时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综合监控系统宜对核心设备区及高密设备区内的环境进行监控。

    综合监控系统宜对数据中心内的空气质量、腐蚀性气体、可燃性气体进行监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B 50174的有关规定。

    综合监控系统应对总控中心内的噪声进行实时监测。

    数据中心综合监控系统工程技术标准截图